1. 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
企业申请上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指定的税务机关提出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与企业统一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或者指定税务机关与企业统一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也可以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分 别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2.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应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协调。
3. 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过程中取得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情况外,未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协商过程中所取得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4.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以外,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按照对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定、协议等有关规定,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就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 边预约定价安排实施信息交换。企业应当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时提供其最终控股 公司、上一级直接控股公司及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地区)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