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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考点:存货和物权变动

2019-08-06 16:17:55  

正在备考2019年资产评估师的考生,对于全书的知识点是否做好梳理了呢?下面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相关知识》一些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存货: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提示:持有存货的目的:出售,为生产而耗用。与存货的期末计量相联系。

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代销商品。

委托代销商品是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并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存货的确认问题上,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在途商品。作为购货方的存货。

(2)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所谓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设立,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物权设定的类型和条件,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创设某项物权。从物权人的角度,也叫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变更包括广义和狭义两重含义: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了物权主体、内容、客体的变化;狭义的物权变更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化,主要是指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化。

物权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基于法律和合同规定移转物权,从而使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

物权的消灭就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暂时或永久性地消灭物权。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区分为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前者是指因法律行为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后者是指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因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被称为原因性的事实,而物权变动的事实被称为结果性的事实,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所表现的事实。这两种不同事实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行为遵守债权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物权变动的结果依靠物权法的规则来解决: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区分原因性的事实和结果性的事实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被称为区分原则。例如,我国《物权法》第6条和第9条规定的,是不动产物权依据登记发生法律效果即排他性效果;而第15条规定,作为这些物权变动的原因的合同行为的生效,与物权变动无关: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以上是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相关知识》备考资料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小编将持续更新2019年资产评估师相关知识。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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