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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工商专业重要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2020-12-18 18:31:05  

中级经济师备考已经开始啦!相信大部分计划报考中级经济师资格考试的同学们,已正式进入备考状态。没有付出的汗水,就没有收获的泪水。中公经济师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中级经济师工商专业重要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速来学习吧!

中级经济师工商专业重要知识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知识点 >>

(一)股东大会的种类

1.股东年会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临时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则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方式(一股一权)

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练习题 >>

【多选题】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多选)

A.股东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的1/3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参考答案】BCDE。中公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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