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中级经济师的小伙伴们,你们准备的如何啦?现在应该进入到冲刺阶段了吧?这么多的考点,总结冲刺的是不是稍微有点吃力呀?不慌,小编这就来了,毕竟会计、法律两科在考试中每年所占的分值基本都在40分左右,所以特地为小主们准备了经济基础中《会计》、《法律》重点考点总结哦:
《会计部分》
一、会计概论
《会计》在考试中注重基础概念的考察,而会计的特点之一是专业名词多,理解难度适中。所以需要我们在理解的基础上多加记忆,但是内容略多,为了能让大家省心省力,我们就以思维导图的形式辅助大家进行记忆。以数字“1234568”作为串讲特点,建议大家自行串联记忆哦~
二、会计确认
借贷记账法是以“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1)记账规则
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2)记账方向
资产成本费用增加记借;
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增加记贷。
(3)试算平衡
①发生额试算平衡法(理论依据:借贷记账法的借贷记账规则)
全部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②余额试算平衡法(理论依据:会计基本等式的恒等关系)
全部账户的借方期初余额合计=全部账户的贷方期初余额合计
全部账户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全部账户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
《法律部分》
一、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1.概述: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2.“调整经济的法”与“经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
(2)“调整经济的法”,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三类:
(1)经济管理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二、物权法律制度
1.物权VS债权
物权:绝对权、支配权、法定、客体为物、追及和优先效力;
债权:相对权、请求权、非法定、客体为行为、无追及和优先效力。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3.物权的种类
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联系与区别:
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 | ||
联系 | 都属他物权 | ||
区别 | 设立的目的不同 | 使用、收益 | 担保债务清偿 |
权利的性质不同 | 主权利 | 从权利 | |
标的物不同 | 不动产 | 动产+不动产 | |
标的物价值形态变化后的影响不同 | 影响 | 不影响 |
5.担保物权的种类
三、合同法律制度
1.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
2.合同的订立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
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时:
(2)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
(3)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方”
4.合同的终止
5.合同担保的形式
6.合同的保全
7.合同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