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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6-2)

2020-06-02 09:30:07  

1.【答案】A。

解析:(1)选项A: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2)选项B: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是法定要求,不能通过约定改变);(3)选项C: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选项D:合伙人可以(也可以不)约定分期出资;出资期限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答案】D。

解析:合伙人的内部亏损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普通合伙人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部分向企业债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3.【答案】C。

解析:选项C: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而非“自行接管”,自行接管即不经过人民法院,类似直接代位行使,故不正确)。

4.【答案】B。

解析:选项A,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名称,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B,合伙企业对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时,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选项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选项D,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答案】D。

解析:选项A,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选项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是协议退伙的情形之一。在本题中,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不适用协议退伙;选项D,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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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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