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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1-22)

2021-01-22 09:19:23  

1.【答案】ABC。

解析:(1)合伙企业财产包括:①合伙人的出资(选项A);②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债权)(选项B);③依法取得的其它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选项C)。(2)选项D:借用的电脑仍属于出借合伙人所有,合伙企业并未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2.【答案】ABCD。

解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要求谁清偿,清偿多少,由债权人说了算)。

3.【答案】BD。

解析:(1)选项AC: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BD: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4.【答案】CD。

解析:选项A,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选项B,合伙事务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不论该合伙人以何种形式出资);选项CD,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答案】BC。

解析:选项A,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BC,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选项D,本题并无迹象表明刘某对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质权,刘某只是朱某的一般债权人,谈不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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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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