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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2-2)

2021-02-02 09:11:08  

1.【答案】C。

解析:丁公司是最后持票人,有权向丙公司追索,也有权直接向乙公司或甲公司追索。(1)选项AB:不论丁公司向乙公司,还是向丙公司追索,都属于行使首次追索权,且乙公司、丙公司均为一般前手,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2018年12月5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则消灭;(2)选项CD:丁公司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行使的也属于首次追索权,但由于追索对象是出票人,应适用“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2018年12月1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则消灭”的规定。

2.【答案】C。

解析: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阿拉伯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汇票承兑后,承兑人附有绝对付款的义务,不能以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因此选项D错误。

3.【答案】D。

解析:(1)选项AB: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2)选项CD: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4.【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综上,本题应选D。

5.【答案】D。

解析:(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4)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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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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