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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2-5)

2021-02-05 09:14:40  

1.【答案】BC。

解析:(1)选项A:出票人已经签章且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2)选项D: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答案】BD。

解析:(1)选项A: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2)选项B: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属于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无效;(3)选项C: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4)选项D:委托收款背书为非转让背书,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3.【答案】BC。

解析:选项A不属于,附有条件的背书,背书有效,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选项BC属于,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选项D不属于,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背书有效,但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本题应选BC。

4.【答案】AB。

解析:选项AB属于,根据规定,再追索权的范围包括: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选项CD不属于,追索金额中不包括“间接损失”。综上,本题应选AB。

5.【答案】ABC。

解析: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该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而取得票据的形式,这些都不是依背书而取得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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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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