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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2-23)

2021-02-22 17:05:58  

1.【答案】ABC。

解析:选项A符合,甲厂5月8日的发函中无价格,内容不具体、不确定,属于要约邀请;选项B符合,乙厂5月10日的复函,明确了价格,使得内容具体、确定,构成要约;选项C符合,甲厂5月12日的复函对乙厂5月10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了修改(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选项D不符合,乙厂5月20日的复函,对甲厂5月12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了修改,构成新要约,甲厂5月12日的要约失效;由于甲厂5月12日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厂5月26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成承诺,应视为新要约。综上,本题应选ABC。

2.【答案】ABCD。

解析: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3.【答案】ABC。

解析:选项D不属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但格式条款有效;选项ABC属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综上,本题应选ABC。

4.【答案】BC。

解析:选项A不可以,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选项C可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选项B可以,D不可以,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行使的是撤销权(而非代位权)。综上,本题应选BC。

5.【答案】BD。

解析:选项A 错误,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选项B正确,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选项C错误,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选项D正确,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本题应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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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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