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名义股东股权的转让。(1)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中有关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处理。(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本题中甲是以低价转让于丙的,不符合善意取得中“以合理价格转让”的条件,故丙不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2.【答案】A。解析:(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包括监事)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正确,B项错误。(2)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本题侯某抽逃部分出资,故C、D项错误。
3.【答案】B。解析: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4.【答案】B。解析:B项中,赵某应该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侯某主张权利,不是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5.【答案】A。解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不能复制,B项错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不能复制,C项错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可以要求査阅公司会计账簿,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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