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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3-24)

2021-03-23 16:24:22  

1.【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种类。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答案】ACD。解析: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B项,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答案】AB。解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马某)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罗某)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罗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法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题A项和B项的正确。

5.【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A项正确。(2)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B项错误。(3)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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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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