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B。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答案】B。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答案】C。
解析:(1)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2)本题应由乙和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能解除其股东资格。
4【答案】D。
解析:(1)A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2)B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3)C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4)D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5【答案】C。
解析:(1)A项:股东会有权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2)B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公司应当有法定的情形(如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本案并未出现相关情形。(3)C项: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4)D项: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