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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4-21)

2021-04-21 09:20:05  

1.【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2.【答案】AD。

解析:(1)根据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3)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4)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5)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3.【答案】ABD。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4.【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答案】ABC。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第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第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第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第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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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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