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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4-30)

2021-04-30 09:14:38  

1.【答案】B。

解析:(1)合伙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字样,A项错误;(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C项错误;(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D项错误。

2.【答案】B。

解析: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答案】D。

解析:(1)A项,《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B项,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C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D项,属于法定退伙里的除名。

4.【答案】B。

解析:(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小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2)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继承人未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资格时,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5.【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所以王六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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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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