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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2-13)

2019-02-13 09:27:03  

参考答案:

1.BD

题目详解: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考查点: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2.ABD

题目详解: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中止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考查点: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3.BCD

题目详解:

(1)选项A: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故该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20年,但仍为定期合同;(2)选项B: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选项C: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4)选项D: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考查点: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4.ABD

题目详解:

抵押权的实现只能针对“确定的财产”,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应确定抵押财产:(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选项A);(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选项B);(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选项D);(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考查点: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5.BC

题目详解:

(1)选项B: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2)选项C: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考查点: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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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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