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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9-10)

2019-09-10 09:16:24  

参考答案

1.【答案】C

解析:(1)选项 AB: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选项 C: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选项 D: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向公司补足出资的,其他债权人提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答案】D

解析:(1)选项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 1 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2)选项 B: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5~19 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3)选项 C: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4)选项 D: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答案】C

解析:(1)选项 A:现在或者最近 1 年内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选项 BC: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3)选项 D: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4.【答案】D

解析:选项 D: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5.【答案】C

解析:在本题中,“可以决定 10 万元以下的交易”属于投资人对事务管理人的内部限制,“乙企业不知甲企业对宋某的限制”说明乙企业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该“10 万元以下”的限制不能对抗乙企业,原材料买卖合同有效,甲企业应当依约履行合同、支付 15 万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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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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