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D。
解析: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知识点】除名
2.【答案】C。
解析:(1)选项AB: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选项C: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选项D: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点】法律责任
3.【答案】BCD。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无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
4.【答案】AD。
《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据此,选项A、D两项表述属于本规定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构成除名退伙原因。B项不选,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并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C项不选,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导致丙当然退伙,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而不构成除名退伙的原因。
【知识点】除名
5【答案】BCD。
解析:(1)选项A: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③清缴所欠税款;④清理债权、债务;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2)选项BC: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如下: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合伙企业财产依法清偿后仍有剩余时,对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3)选项D: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知识点】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