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B
题目详解:根据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规定,该批A产品的销售价格已由销售合同约定,并且其库存数量小于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因此,计算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104万元作为计量基础,其可变现净值=104×10-20=1020(万元),低于其成本1120万元,2014年12月31日,北京公司应该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1120-1020=100(万元)。
2.B
题目详解:2015年12月31日“存货跌价准备”期末余额=20+5-6-8=11(万元)。
3.A
题目详解:2015年12月31日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总额=(20-16)+(36-30)+(30-24)=16(万元),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2+4+3=9(万元),因此应补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总额=16-9=7(万元),选项A正确。
4.C
题目详解:本题考核的是存货成本的核算。由于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所以消费税计入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收回该批半成品的入账价值=140+4+16=160(万元)。该题针对“委托加工取得存货且用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知识点进行考核
5.A
题目详解:投资者投入的原材料,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本题中虽然有协议价,但是由于协议价是不公允的,所以应该用市场价100万元作为原材料的入账价值。该题针对“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计量”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