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B。
解析: 产成品可变现净值=120-16=104(万元),产品成本=80+32=112(万元),产品发生减值,所以半成品应当可变现净值计量。该半成品的可变现净值=120-32-16=72(万元),期末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80-72=8(万元)。
2.【答案】C。
解析: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将继续用于加工应税消费品,则委托方支付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在以后销售环节中进行抵扣,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所以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是1 000+200=1 200(万元)。(注:B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题中委托方A公司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相关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不需要计入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
3.【答案】C。
解析: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本企业还没有拥有其所有权,成本也无法可靠计量,不满足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4.【答案】D。
解析:M产品的成本=100×60=6 000(万元),可变现净值=100×70=7 000(万元)。成本小于可变现净值,所以M产品没有发生减值。因甲材料是为生产M产品而持有的,M产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成本,所以甲材料应按照其成本计量,不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结合以上两点,2018年12月31日不用计提任何存货跌价准备,答案是0。
5.【答案】C。
解析:用于生产有销售合同产品的材料,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应以该材料生产的产品的合同价格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