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18年7月1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2020年12月1日,该地区发生洪水,危害直至2021年2月1日才消除,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
A.2021年7月1日之前
B.2021年8月1日之前
C.2021年9月1日之前
D.2022年8月1日之前
【答案】B。解析:张某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损害之日为2018年7月1日,从此时开始算诉讼时效,截至2021年7月1日,则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是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洪水2021年2月1日才消除,在最后6个月期间内,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从消除之日起加6个月就是诉讼时效届满日,即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