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为9%、9%和82%。公司未设监事会,乙任监事;丙任执行董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擅自低于市价转让给丙妻,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未提起诉讼。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B.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C.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D.以公司监督机构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答案】A。解析:(1)A项:“丙擅自将公司资产贱价售予妻子”,属于侵害公司利益,股东甲已经请求监事提起诉讼被拒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任一股东,不须考虑出资比例)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2)B项:甲的出资比例未达到10%,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3)C、D项:本题案情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解散公司诉讼的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