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①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注意】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出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及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③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规范运行
①“董、监、高”不得有下列情形
处罚机关 | 董监高行为 |
司法机关 | 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中国证监会 | (1)最近36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 (2)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3)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证券交易所 | 最近12个月内受到公开谴责 |
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时间发行人行为
最近36个月内(1)未经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受到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审核工作;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监、高”的签字、盖章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目前(1)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