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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2020-01-09 15:16:56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一)概念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

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3.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三)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2.“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3.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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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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