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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订立方式——承诺

2020-01-17 17:40:01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订立方式——承诺,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订立方式——承诺

  定义 特征
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价格、产品规格、履行期限、方式等作出变更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期限——起算点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寄出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①“迟延”是受要约人“主观故意”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②“迟到”是“客观原因”导致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提示】中级教材无“迟延”与“迟到”的说法,同学们只需区分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即可。

(3)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链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注意】因承诺到达合同即生效,因此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5)承诺内容

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注意】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举例】淘宝购物,订单中约定礼品随机发送,下单后添加备注: 亲,请务必在快递单上注明本人签收,赠送的小礼品要粉色的哦。——不属于实质性变更

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事后)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事前)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订立方式——承诺,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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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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