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第二审程序,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审程序
(1)前提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注意1】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
【注意2】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不是所有的判决和裁定都能上诉)。
(2)上诉期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3)二审判决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注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重审相当于一审)
审判监督程序
(1)前提
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谁可以提出再审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④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注意】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3)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不走回头路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注意】①、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第二审程序,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