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保证,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保证
绝对记载事项 | 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
相对记载事项 | (1)保证人的住所:未记载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2)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 (3)保证日期: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注意】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链接】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附条件的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注意】与背书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进行区分。
保证效力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补充】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根据需要,可以不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得以必须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保证,因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和大纲暂未公布,以上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来源于2019年内容,大家可先行学习,提前掌握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实务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