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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2020-03-31 17:27:27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你知道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经常涉及哪些知识点吗?中级会计考点有哪些?下面,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希望对备考中级会计的考生有所帮助。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合同的解除

(1)约定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情形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法定抵销)

(2)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提示:协议抵销: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抵销。

3.提存

(1)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免除与混同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中级会计考点有哪些?提前掌握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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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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