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人数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中必须包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两部分,否则,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进行组织形式变化。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4.出资方式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可以用劳务出资。
5.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