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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原理
(1)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第三者先行赔付的处理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目的:①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的利益
②有过错的第三人不能逃避责任
【司法解释】
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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