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中级会计职称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保险欺诈

2020-05-29 16:19:40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开始备考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的学习枯燥而漫长,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充分备考,中级会计考试网小编整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中级会计考点有哪些?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保险欺诈,祝大家学习愉快!

保险欺诈

(1)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不免除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注意】本条同样适用财产保险合同

【总结】

行为 主体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退还现金价值 备注
自杀 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未成年人 不给付的  
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超过2年
犯罪 被保险人 × 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
保险欺诈 故意制造 投保人 × 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
受益人 ——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谎称 被保险人、受益人 × —— 解除合同且不退保费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保险欺诈。提前掌握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中级会计考点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现在登录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包快捷领取通道,可以获得更多中级会计备考资料!

来源: 中公财经

上一篇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保险受益人
下一篇 2021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执行程序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扫描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取中级会计备考资料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
备考资料包快捷领取通道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微信扫码
加中级会计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备考资料包并通知考试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