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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
1.重复保险的界定
(1)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同一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2.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均可。
3.保险人的按比例赔偿权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解释】在法律规定的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下,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互不连带,当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中有一人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时,由于各保险人所应负担的比例是固定的,故而,有可能导致被保险人无法获得完全补偿。
4.投保人的保费返还请求权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解释】如合同没有对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方式另行约定,多余保险费的退还也应是按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额的比例再乘以多余的保费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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