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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2.对物的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
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
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3.对人的抗辩
对人的抗辩是票据本身没有问题,而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持票人之间存在某种抗辩事由,因此只能对特定的人主张。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不受抗辩的限制
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如持票人不知道其前手取得票据存在欺诈、偷盗、胁迫、重大过失等情形,并已为取得票据支付了相应的代价,那么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权利瑕疵而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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