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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2020-06-04 17: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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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4.合同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在第一章民事法律行为已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提示】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人订立除纯获利或与其年龄、精神相适应以外的合同以及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

(1)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链接】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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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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