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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禁止作为保证人的情形
(1)公益法人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①保证合同效力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②责任承担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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