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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知识点:留置权的效力

2020-06-12 14: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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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物的范围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3.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效力等级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关于孳息

担保物权 担保物占有人 孳息产生期间 孳息收取人 孳息是否享有优先受偿
抵押权 抵押人 查封扣押前 抵押人 ×
查封扣押后 抵押权人 √先冲减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权 质权人 质押期间 质权人
留置权 留置权人 留置期间 留置权人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的效力。提前掌握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中级会计考点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点击进入>>2020年中级会计备考资料免费下载,一键获取全部内容!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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