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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归纳:试用买卖合同

2020-06-18 17: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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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

(1)视为购买

①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2)使用费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不属于试用买卖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②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③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④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试用买卖合同。提前掌握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中级会计考点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点击进入>>2020年中级会计备考资料免费下载,一键获取全部内容!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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