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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1)满足条件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第一、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第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第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増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第四、申请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第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解释】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2)计算公式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解释】与非先进制造企业相比,先进制造企业允许抵扣符合条件的全部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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