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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证券公司

2020-07-14 17: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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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义务

①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上述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②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证券公司与普通投资者纠纷处理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对于普通投资者实行特殊保护。

①自证清白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强制调解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的,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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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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