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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三:即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订立合同之时,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产生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而并不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第2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当然,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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