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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2020-08-26 19: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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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提前掌握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想要了解更多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资料,可持续关注中级会计考试网。中级会计考试网不仅向大家提供中级会计考试资讯,更有中级会计证书培训精彩课程,点击查看>>中级会计师培训课程2020年中级会计备考资料免费下载,一键获取全部内容!点击加入>>中级会计备考交流群,群内会每日分享资讯及备考资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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