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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3)收购人的义务。
一是报告义务。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二是禁售义务。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三是锁定义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此外,收购人还应当履行守约义务,平等对待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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