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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股东会会议

2020-10-13 16:55:26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2021年中级会计备考希望大家能够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学习,收获自己理想的成绩!中级会计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股东会会议,快来看看吧!

知识点:股东会会议

1.定期会议

(1)首次:“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2)以后:

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通知(先约定,后法定)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决议

①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②普通决议:由章程决定。(约定)

③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定)

【记忆提示】“动摇根本,生死存亡”的大事属于特别决议。

④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临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董事

(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以上就是中级会计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知识点:股东会会议,想要了解更多中级经济法相关内容,就请每天关注本站,小编会经常为大家更新。中级会计考试网不仅向大家提供中级会计考试资讯,更有中级会计证书培训精彩课程,查看中级会计师培训课程,点击加入>>中级会计备考交流群,群内会每日分享资讯及备考资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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