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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保险监管机构

2020-11-09 18:31:26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2021年中级会计备考希望大家能够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学习,收获自己理想的成绩!中级会计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预习阶段知识点:保险监管机构,快来看看吧!

知识点:保险监管机构

1.保险业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

2.主要监管职责

(1)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2)审批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3)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4)对保险公司的整顿监管

①整顿原因

保险公司未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法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保险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中国银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

②整顿对保险公司业务的影响

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

【注意】中国银保监会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③整顿结束

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结束整顿并予以公告。

(5)对保险公司的接管

①接管原因

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或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②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③接管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④接管结束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中国银保监会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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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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