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备考了,想要拿下中级会计,就要付出相应的努力才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级经济法知识汇总: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司法提示,每天记忆一个知识点,后续备考更轻松!
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司法提示
项目 | 具体要求 |
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 |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2)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实际出资人成为真正股东程序 | 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确定投资权益的归属时,应当依据( )。
A.股东名册的记载
B.其他股东的过半数意见
C.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D.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
【答案】C。解析: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具有约束力,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以上就是第二章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司法提示,想要了解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持续关注本站。中级会计考试网不仅向大家提供考试资讯,更有中级会计证书培训精彩课程,点击加入>>中级会计备考交流群,每日分享资讯及备考资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