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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保险利益原则

2021-03-18 13:31:51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备考了,想要拿下中级会计,就要付出相应的努力才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利益原则,每天记忆一个知识点,后续备考更轻松!

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利益原则

1.人身保险合同

(1)基本规定

①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⑤与投保人之间不具有上述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2.财产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例题·单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是(   )。

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闺蜜

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

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D.与投保人山盟海誓的男朋友

【答案】C。解析: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5)与投保人不具有上述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以上就是第三章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利益原则,想要了解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持续关注本站。中级会计考试网不仅向大家提供考试资讯,更有中级会计证书培训精彩课程,点击加入>>中级会计备考交流群,每日分享资讯及备考资料哦!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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