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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

2021-03-29 11:59:53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备考了,想要拿下中级会计,就要付出相应的努力才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每天记忆一个知识点,后续备考更轻松!

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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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的界定 重复保险:因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区别于单保险中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额保险,故而不能适用《保险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超额保险的规定。重复保险是否成立的判断时点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而不是保险合同订立时。
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通知的方式: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均可。
重复保险责任分摊 (1)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可见,保险法确立的是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共同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并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限。
超额保费
退还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提示】如合同没有对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方式另行约定,多余保险费的退还也应是按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额的比例再乘以多余的保费退还。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拥有一处价值2000万元的房产,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金额各2000万元。各方当事人对保险责任的承担顺序没有特殊约定。现发生保险事故,房屋全部烧毁。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本案应适用“共同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B.甲公司有义务将重复投保的情况通知A、B两家保险公司

C.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应各赔付2000万元

D.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应各赔付1000万元

【答案】BD。解析:(1)A项: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区分的关键在于保险金额总额是否超过保险价值,超过,属于重复保险;未超过,属于共同保险。在本题中,保险金额总和为4000万元,超过保险价值2000万元,应适用“重复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2)C、D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2000万元)与保险金额总和(4000万元)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就是第四章经济法知识点:重复保险的分摊制度,想要了解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持续关注本站。中级会计考试网不仅向大家提供考试资讯,更有中级会计证书培训精彩课程,点击加入>>中级会计备考交流群,每日分享资讯及备考资料哦!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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