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权利:出资者通过向公司出资,得到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和公益权。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都属于财产性的权利,属于自益权。
共益权属于非财产性权利,是对公司事务的管理参与权:包括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复制权;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公司重整申请权;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对董事及高级职员监督权。
二、股东义务:股东除按认缴的股份缴足出资以外。对公司的债务或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其他责任。
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为出资需一次缴纳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约定为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缴纳出资。对以实物特别是不动产设备等和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使公司取得出资物的合法权利,并能有效行使该权利。如股东愈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缴纳给公司的出资财产,股东不能撤回。若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则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有按公司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参与股东大会的义务。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应当尊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三、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依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控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