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票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 | 无须承兑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
(2)是否承兑
①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付款人应决定是否承兑。
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③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3.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