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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公示催告

2021-04-08 17:37:05  

2021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公示催告

概念 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适用 范围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禁止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者 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最后合法持票人。
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程序 止付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7日裁定驳回。
公告 ①法院在受理后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②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期间届满日不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申报 无人申报 如果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
有人申报(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票据) 同一票据 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会裁定终结该程序。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不同票据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除权 ①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②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付款 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票据丧失不得申请公示催告的是( )。

A.转账支票

B.银行承兑汇票

C.商业承兑汇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D。解析:D项,属于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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