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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1-04-12 10:17:23  

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召集和组织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和会议纪录

通知期限: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股东会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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